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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资队伍

来源: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 发布时间:07-13 10:56

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与认定办法

一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条件

1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取得教师任职资格。

2、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

(1)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,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(如计算机软件程序员、会计师等)

(2)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,取得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。(如执业医师、执业护师、注册会计师等)

(3)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工作。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(以获奖证书为准,集体获奖项目应排前三名)。

(4)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本专业高级水平的能力考试。例如计算机四级以上能力考试,BEC外语六级考试等。

(5)在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或科研工作六年以上,并具备工程师以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。

二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

1、凡符合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,应于评定年度向教务科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
2、教务科每二年组织评定一次,每次评定的有效期为四年。

3、对已超过有效期的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,应重新进行申报,学校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。

三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

根据“双师型”教师的具体要求,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:

1、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。

2、建立教学科研培训基地,为教师创造参与社会实践的条件,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教师到医药、药厂等单位从事专业实践活动。专业课教师必须具备两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历,每年从事专业实践不少于3个月,每5年脱产从事专业实践不少于1年。教师在外培训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及津贴。

四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奖励与有关待遇

对取得“双师型”资格的教师,学校发给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证书。学校在制定职称评审、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要向“双师型”教师倾斜,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具备“双师型”条件的教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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